吴治成、李龙君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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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259号案件名称
吴治成、李龙君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吴治成;李龙君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吴治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龙君,男,汉族,吴治成与李龙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李龙君未履行,权利人吴治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由李龙君支付吴治成工资款7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龙君财付通账户存款2512.10元,该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吴治成已领取。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2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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