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士坤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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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713号案件名称
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士坤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士坤;李世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岔路河镇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食品加工区三平方公里起步区B号层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唐美华,经理。被执行人:李士坤,男,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世德,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士坤、李世德买卖合同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9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李士坤给付原告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本金770,970.00元及违约金30,000.00元,共计800,970.00元,此款分期给付:2020年10月25日前给付300,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970.00元;二、如被告李士坤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向原告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50,000.00元违约金;三、被告李世德对上述约定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2,176.00元减半6,088.00元,由被告李士坤、李世德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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