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17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722号案件名称
、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小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1722号 原告:李小红,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003253632。被告:高锋,男,35岁左右,汉族,洛川县旧县高家洼行政村村民,现住址不详。原告李小红与被告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李小红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红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小红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鸿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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