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春华、广州潮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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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808号案件名称
孟春华、广州潮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孟春华;广州潮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邸松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808号原告:孟春华,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隆尧县。被告:广州潮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263号116铺、118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BGJR3Y。法定代表人:何丽娟,任执行董事。被告:邸松,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原告孟春华与被告广州潮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邸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孟春华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孟春华承担。审判员 杨志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志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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