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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传华、龚建平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81民初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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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81民初1625号
  • 案件名称

    石传华、龚建平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石传华;龚建平;文莉
  • 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81民初1625号原告:石传华,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凤霞,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毫,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龚建平,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文莉,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石传华与被告龚建平、文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石传华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传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原告石传华负担。审 判 员 蔡中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子涵书 记 员 杨清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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