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传华、龚建平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81民初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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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81民初1625号案件名称
石传华、龚建平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石传华;龚建平;文莉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81民初1625号原告:石传华,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凤霞,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毫,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龚建平,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文莉,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石传华与被告龚建平、文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石传华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传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原告石传华负担。审 判 员 蔡中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子涵书 记 员 杨清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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