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明成与被执行人抚顺欧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第一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92执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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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执605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明成与被执行人抚顺欧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第一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明成与被执行人抚顺欧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第一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92执605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成与被执行人抚顺欧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第一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大长劳人仲字【2021】第48-63号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已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抚顺欧柏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第一份公司自动履行15988.4元(已发放),并负担执行费1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此案即执行完毕。承办人:刘文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静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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