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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生与陈帮均,谭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6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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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6349号
  • 案件名称

    刘明生与陈帮均,谭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明生;陈帮均;谭汉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35民初6349号 原告:刘明生,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陈帮均,男,汉族,1975年06月23日出生。   被告:谭汉森,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原告刘明生与被告陈帮均、谭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明生与被告陈帮均、谭汉森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文林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范仨仨书  记  员   谭银桂-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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