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生与陈帮均,谭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6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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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6349号案件名称
刘明生与陈帮均,谭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明生;陈帮均;谭汉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35民初6349号 原告:刘明生,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陈帮均,男,汉族,1975年06月23日出生。 被告:谭汉森,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原告刘明生与被告陈帮均、谭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明生与被告陈帮均、谭汉森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文林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范仨仨书 记 员 谭银桂-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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