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支玉范、四平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5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579号
  • 案件名称

    支玉范、四平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支玉范;四平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302执579号申请执行人:支玉范,女,1953年4月3日生,汉族,四平市配水管网退休职工,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四平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2021)吉03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支玉范与四平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可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302执5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鑫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