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塞峰、李永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83号案件名称
李塞峰、李永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塞峰;李永发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83号申请执行人:李塞峰,女,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塞上明珠2号楼7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603110022。被执行人:李永发,男,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杜庄行政村杜庄前队007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303180053。本院在执行李塞峰与李永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永发的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李塞峰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请求本院批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新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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