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塞峰、李永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83号
  • 案件名称

    李塞峰、李永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塞峰;李永发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83号申请执行人:李塞峰,女,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塞上明珠2号楼7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603110022。被执行人:李永发,男,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杜庄行政村杜庄前队007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303180053。本院在执行李塞峰与李永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永发的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李塞峰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请求本院批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新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