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力东、侯志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91民初15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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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91民初15721号案件名称
冉力东、侯志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冉力东;侯志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91民初15721号原告:冉力东,男,199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侯志远,男,199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该身份信息系冉力东在民事起诉状中载明的信息)。裁定理由:原告冉力东与被告侯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冉力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冉力东撤回起诉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冉力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余 瑶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91民初15721号原告:冉力东,男,199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侯志远,男,199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该身份信息系冉力东在民事起诉状中载明的信息)。裁定理由:原告冉力东与被告侯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冉力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冉力东撤回起诉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冉力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余 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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