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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力东、侯志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91民初15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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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91民初15721号
  • 案件名称

    冉力东、侯志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冉力东;侯志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91民初15721号原告:冉力东,男,199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侯志远,男,199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该身份信息系冉力东在民事起诉状中载明的信息)。裁定理由:原告冉力东与被告侯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冉力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冉力东撤回起诉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冉力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余 瑶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91民初15721号原告:冉力东,男,199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侯志远,男,199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该身份信息系冉力东在民事起诉状中载明的信息)。裁定理由:原告冉力东与被告侯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冉力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冉力东撤回起诉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冉力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余 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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