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自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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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1027号案件名称
匡自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匡自豪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1027号被执行人匡自豪,男,200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祁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匡自豪罚金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执10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柏林审 判 员 桂 冠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欧秧生书 记 员 聂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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