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源达建筑材料厂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1民辖终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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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辖终505号案件名称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源达建筑材料厂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源达建筑材料厂;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辖终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68-A4号。法定代表人:孟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奎云,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源达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新民市张家屯镇佟庄子村。投资人:王春艳,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审被告: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殿阁。上诉人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5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各法院应当将涉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等的系列案件全部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其实际控制人是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较多债务纠纷,有重大社会影响。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沈阳源达建筑材料厂及原审被告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出具给原审被告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原审被告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再背书转让给其,汇票到期后其申请付款被拒付为由,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沈阳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68-A4号,故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上诉理由,因本案上诉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中的关联公司,故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要求将要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韩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家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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