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善喜、佘敦美追缴搜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8执89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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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8执892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善喜、佘敦美追缴搜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善喜;佘敦美案件缘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8执892号之二被执行人:赵善喜,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住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佘敦美,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住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赵善喜、佘敦美追缴诉讼费一案中,因该案(2019)皖0208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6月15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善喜、佘敦美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案执行到位106.26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执行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在送达后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2、本院从2021年6月15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和一部车辆,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一年;于2021年9月18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06.26元;以及本院于2021年7月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善喜所有的皖B×××××瑞麒牌车辆,查封期限二年。3、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现场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三山区XXX不动产已于2018年6月1日转移登记,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本案民事诉讼前;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4、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于2021年9月1日、9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圣飞审判员 俞红干审判员 程 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宏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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