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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佳胤、曹新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9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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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9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郭佳胤、曹新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郭佳胤;曹新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2执9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佳胤,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桃江县。 被执行人:曹新宇,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桃江县。 申请执行人郭佳胤与被执行人曹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新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佳胤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曹新宇应向申请执行人郭佳胤偿还借款本息55,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承担受理费786元、执行费875元。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受理。 2021年7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曹新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2021年9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无证券开户、无收益类保险等。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新宇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长沙市交通支队调查了被执行人曹新宇名下的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新宇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被执行人曹新宇户籍地桃江县鲊埠回族乡鲊埠社区进行了调查,经查,在当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9月1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曹新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曹新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郭佳胤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同时在约谈中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被执行人曹新宇应向申请执行人郭佳胤偿还借款本息55,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承担受理费786元、执行费87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新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佳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志群 审判员  张爱宝 审判员  刘雅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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