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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县分公司、王清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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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799号
  • 案件名称

    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县分公司、王清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县分公司;王清海;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终1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法定代表人:吴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岗,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利,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清海,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负责人:苏云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清海、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房屋买卖情况及价款支付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审  判  员   贺    洁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姜    峰书  记  员   惠 晓 霞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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