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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山丹县某有限公司、臧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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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1070号
  • 案件名称

    张掖市山丹县某有限公司、臧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掖市山丹县某有限公司;臧某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山丹县。法定代表人:郇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臧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县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臧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案款580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16000元。下剩案款42000元,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30日前交纳10000元,在2022年4月30日前交纳10000元,在2022年8月30日前交纳10000元,在2022年12月30日前交纳12000元;二、对于(2020)甘0725民特3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2019年12月1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被执行人按该裁定书确定的利率计算交纳,息随本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5执10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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