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拴强、武铁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9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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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33号之一案件名称
付拴强、武铁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付拴强;武铁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9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拴强,男,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武铁牛,男,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立案执行的付拴强与武铁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武铁牛应向申请执行人付拴强支付劳务费168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5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铁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信息,经在其所在村组调查了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武铁牛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晓晓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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