庾春艳、李华林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582执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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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358号案件名称
庾春艳、李华林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庾春艳;李华林;李某某;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太华村第三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82执358号庾春艳、李华林、李某某、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太华村第三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庾春艳、李华林、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太华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太华村第三村民小组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庾春艳、李华林、李某某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款3050.00元,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回案款3050.00元,执行费50.00元。生效法律文书(2021)陕05民终1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标的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82执35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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