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吴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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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896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吴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1;山丹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吴某2;吴某3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8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吴某1,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山丹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丹县。法定代表人:吴某1,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某2,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吴某3,山丹县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1、山丹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吴某2、吴某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20)甘0725民初2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吴某1、山丹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吴某2、吴某3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2021年9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被其他案件冻结,划扣后与其他申请人共同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某1名下登记有2009年***1108号某品牌车一辆,2011年***5783号某品车一辆,被执行人吴某2名下登记有2011年***7781号现代车一辆,被执行人山丹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2014年***9930号某品牌车一辆、2015年***0620号某品牌车一辆,2015年***7580号某品牌车一辆,上述车辆除2015年***7580号某品牌车一辆车办理了过户登记无法查封,其他车辆均已在交警部门查封,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以划扣的证券,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可划扣的保险,划扣后与其他申请人共同参与分配;3.2021年4月,本院向山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4.2021年4月-2021年9月,本院向山丹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山丹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工厂所在场地土地有县政府用地审批,性质为某村集体土地,本院向山丹县某公司调查,被执行人山丹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因向银行贷款,以自己工厂资产为山丹县某公司提供反担保,而该债权至今未履行。综上,被执行人山丹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以及土地上资产暂无法处置;5.2021年9月,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6.2021年9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400000元、案件受理费8700元、申请执行费16487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案件款1357626元、案件受理费8700元、申请执行费16487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林审判员 毛 炬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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