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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安、于兴妹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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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1002号
  • 案件名称

    赵东安、于兴妹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赵东安;于兴妹;徐彩云;赵艳辉;赵路路;赵莹;龚启胜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赵东安,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申请执行人于兴妹,女,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申请执行人徐彩云,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申请执行人赵艳辉,女,200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申请执行人赵路路,女,200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申请执行人赵莹,女,201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曹建胜,男,199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系上述申请执行人的亲属。被执行人龚启胜,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申请执行人赵东安、于兴妹、徐彩云、赵艳辉、赵路路、赵莹与被执行人龚启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湘112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8月30日两次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除有小额保险和一辆面包车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向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向祁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没有住房公积金;2021年9月1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也没有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于2021年8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号。被执行人名下的面包车处于近报废状态,没有实际执行价值,故没有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有金额万余元的保费,由于提取的实际价值较少,故没有扣留和提取。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柏林审 判 员 桂 冠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欧秧生书 记 员 聂 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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