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显关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2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266号
  • 案件名称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显关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显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创新创业大厦11层。被执行人:汪显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显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陕090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汪显关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通过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1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其他无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汪显关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2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持本院(2018)陕090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