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菊、吕胜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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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475号案件名称
钱菊、吕胜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钱菊;吕胜雄;刘宇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钱菊,女,199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被执行人:吕胜雄,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被执行人:刘宇芳,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菊与被执行人吕胜雄、刘宇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30000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67249.77元,此款于2021年9月17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钱菊。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静研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宇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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