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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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784号案件名称
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784号原告:周某某,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村民,住西安市阎良区。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村民,住西安市阎良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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