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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姚刚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4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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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4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艳、姚刚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艳;姚刚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441号之一原告:李艳。被告:姚刚利。原告李艳与被告姚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李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刚利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进行冻结,并提供6000元担保。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陕0422民初4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姚刚利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陕0422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姚刚利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姚刚利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夏 芳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田 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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