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姚刚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4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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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44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艳、姚刚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艳;姚刚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441号之一原告:李艳。被告:姚刚利。原告李艳与被告姚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李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刚利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进行冻结,并提供6000元担保。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陕0422民初4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姚刚利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陕0422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姚刚利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姚刚利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夏 芳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田 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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