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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蓝田县三官庙镇XXX村第二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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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967号
  • 案件名称

    王某甲、蓝田县三官庙镇XXX村第二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某甲;蓝田县三官庙镇XXX村第二村民小组
  • 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三官庙镇XXX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铁旦,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蓝田县三官庙镇XXX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了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蓝田县三官庙镇XXX村第二村民小组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46077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提交发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4、以上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本的法律依据及后果于2021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导利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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