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蓝田县三官庙镇XXX村第二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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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967号案件名称
王某甲、蓝田县三官庙镇XXX村第二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某甲;蓝田县三官庙镇XXX村第二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三官庙镇XXX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铁旦,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蓝田县三官庙镇XXX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了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蓝田县三官庙镇XXX村第二村民小组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46077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提交发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4、以上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本的法律依据及后果于2021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导利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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