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山、孙琦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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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23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海山、孙琦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海山;孙琦;王瑞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海山,住西安市阎良区。申请执行人:孙琦,住西安市阎良区。委托代理人:秦川。被执行人:王瑞,住西安市临潼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王海山、孙琦与王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瑞应支付申请人王海山、孙琦房屋租赁费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瑞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经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王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建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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