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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山、孙琦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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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2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海山、孙琦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海山;孙琦;王瑞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海山,住西安市阎良区。申请执行人:孙琦,住西安市阎良区。委托代理人:秦川。被执行人:王瑞,住西安市临潼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王海山、孙琦与王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瑞应支付申请人王海山、孙琦房屋租赁费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瑞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经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王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建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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