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世丹、赵丽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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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恢106号案件名称
郝世丹、赵丽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郝世丹;赵丽娟;王凤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郝世丹,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丽娟,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凤国,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郝世丹申请执行赵丽娟、王凤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黑0624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克尔台乡乌诺村村(产权证号:6620141023001)予以查封。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立案后,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丽娟、王凤国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赵丽娟、王凤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赵丽娟、王凤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但被执行人赵丽娟、王凤国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黑0624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赵丽娟、王凤国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贲喜超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王 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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