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7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759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759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罚金10000元。本院刑事庭于2021年9月1日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本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某某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 斌审 判 员 白伟军审 判 员 吴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邝振艺书 记 员 徐利波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艳丽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473号 下一篇 甘肃亨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韩永青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7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