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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萍、于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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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61号
  • 案件名称

    张春萍、于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春萍;于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萍,女,汉族。被执行人:于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春萍与被执行人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春萍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于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张春萍支付货款363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438.5元、保全保险费500元、保全申请费451元及本案执行费46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8154.5元。被执行人于洋订出还款计划,即:2021年9月15日前履行3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履行3000元,从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3000元,直至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春萍同意被执行人于洋的还款计划,现被执行人于洋已按计划向申请执行人张春萍支付了3000元,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4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0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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