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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陈超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异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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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异24号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陈超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陈超;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斌;王银川;宁夏森淼新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异2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超,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贺兰县。法定代表人:周冉,执行董事。第三人:杨斌,男,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第三人:王银川,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第三人:宁夏森淼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贺兰县。法定代表人:池有鹄,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超、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104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以(2019)湘执监948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超、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杨斌、王银川、宁夏森淼新材料有限公司共抽逃资金1000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杨斌、王银川、宁夏森淼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斌、王银川、宁夏森淼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杨斌(以600万元为限)、王银川(以100万元为限)、宁夏森淼新材料有限公司(以300万元为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本金及利息4472514元,受理费425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7600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吴宏长审判员 孙文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 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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