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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董海洋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2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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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2831号
  • 案件名称

    刘波、董海洋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波;董海洋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2831号申请执行人:刘波,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万十乡竹园村2组。被执行人:董海洋,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民俗风情街双语幼儿园旁。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波申请执行董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626民初401号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董海洋欠申请人刘波劳务费7998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起支付至还清该款之日止))。被执行人董海洋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董海洋达成和解协议,即:一、由被执行人董海洋支付申请人刘波劳务费799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尚欠60820元。该款于2021年9月23日已支付5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从2021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2000元至还清该款之日止;二、如被执行人董海洋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以为,申请人刘波有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283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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