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星农场、宋海波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4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469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红星农场、宋海波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省红星农场;宋海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46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红星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姜耀辉。被执行人:宋海波,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红星农场与被执行人宋海波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4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公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张兵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820号 下一篇 刘波、董海洋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2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