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春贤、蒲春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8民初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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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8民初2218号案件名称
蒲春贤、蒲春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蒲春贤;蒲春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8民初2218号原告:蒲春贤,女,汉族,1955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元柠,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蒲春云,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蒲春贤与被告蒲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蒲春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蒲春贤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9元,由原告蒲春贤负担。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艳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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