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玉华、易艳平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3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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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3076号案件名称
蒋玉华、易艳平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蒋玉华;易艳平;危佳;危俊杰;黄平;罗志和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3076号申请人:蒋玉华,女,194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人:易艳平,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人:危佳,女,199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人:危俊杰,男,200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申请人:黄平,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申请人:罗志和,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蒋玉华、易艳平、危佳、危俊杰与被申请人黄平、罗志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蒋玉华、易艳平、危佳、危俊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平、罗志和的银行存款102242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蒋玉华、易艳平、危佳、危俊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平、罗志和的银行存款102242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易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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