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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连国、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422执恢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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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执恢18号
  • 案件名称

    丛连国、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丛连国;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42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丛连国。被执行人: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丛连国与被执行人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422民初1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丛连国于2021年3月8日向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545779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3月8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1年3月9日和2021年8月30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关于被执行人失信情形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通知。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江取得联系,要求被执行人将剩余执行款交付,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二、2021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从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 蒋 辉审判员 :刘晔萍审判员 :蔡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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