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辉、陈志才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5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576号案件名称
张东辉、陈志才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东辉;陈志才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576号申请执行人张东辉,男,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志才,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东辉与被执行人陈志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朝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朝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宝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30执215号之十三 下一篇 丛连国、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422执恢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