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树军、马庆彬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28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2888号案件名称
代树军、马庆彬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代树军;马庆彬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2888号申请执行人:代树军,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马庆彬,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代树军与被执行人马庆彬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7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9400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9月1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马庆彬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无工商登记。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自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庆彬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自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马庆彬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庆彬无住房公积金。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七、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在被执行人住址询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张 旗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桐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570号 下一篇 长沙市金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4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