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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录、张江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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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877号
  • 案件名称

    熊录、张江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熊录;张江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877号申请执行人:熊录,男,生于1995年10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江波,男,生于1994年1月23日,汉族。熊录与张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03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江波应向申请执行人熊录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加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江波未履行义务,熊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江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张江波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江波银行、网络资金、证券、税务、车辆等信息,依法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其名下登记的陕F8M995号比亚迪牌汽车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江波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江波工商登记信息;5、本院通过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江波登记信息;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江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熊录,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录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江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熊录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吴晓红审判员  郑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华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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