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昭、徐胜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406执恢319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湘0406执恢319号之二案件名称
蒋昭、徐胜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蒋昭;徐胜华;湖南银海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406执恢3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昭,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徐胜华,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被执行人湖南银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州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徐胜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昭与被执行人徐胜华、湖南银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昭于2021年9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6民初1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向张、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02执3154号 下一篇 杨子云、万里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6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