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进步、蔡志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4执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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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04执876号案件名称
蔡进步、蔡志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泉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蔡进步;蔡志森;刘世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4执876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强,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蔡进步,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蔡志森,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刘世强与被执行人蔡进步、蔡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2019)闽0504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世强因被执行人蔡进步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0800元,被执行人蔡志森未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蔡进步、蔡志森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3440.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刘世强实际领取。经对被执行人蔡进步、蔡志森的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蔡进步、蔡志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世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蔡进步、蔡志森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蔡进步、蔡志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刘世强同意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彭诗平执行员 黄美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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