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尚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更4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刑更444号
  • 案件名称

    罗尚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罗尚昆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刑更444号罪犯罗尚昆,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川1502刑初560号刑事判决,以罗尚昆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罚金2000元。2016年9月20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尚昆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尚昆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5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罗尚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尚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30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珍审判员 杨 永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杨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