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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7民初1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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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民初1653号
  • 案件名称

    李波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波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7民初1653号原告:李波,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包德天,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李波与被告包德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波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波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春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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