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锡志、崔维庆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9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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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960号之一案件名称
吕锡志、崔维庆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吕锡志;崔维庆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9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锡志,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所长,住东宁市。被执行人:崔维庆,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锡志与被执行人崔维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锡志要求被执行人崔维庆给付合伙欠款121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6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吕锡志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崔维庆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崔维庆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崔维庆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崔维庆有小额存款账户,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吕锡志不要求划拨。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崔维庆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吕锡志对调查结果认可,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崔维庆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找,被执行人崔维庆现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崔维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迮伟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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