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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李某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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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455号
  • 案件名称

    成某某、李某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成某某;李某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制作的(2021)湘100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1934.67元(含赔偿款1859.67,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934.6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见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延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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