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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根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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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7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西安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根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西安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根峰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阎良区。法定代表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增华。被执行人:李根峰,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根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根峰应支付申请人西安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1810元及利息(以31810元为基数,2020年8月20日前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剩余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律师费3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2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根峰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1786.52元,其名下有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予以查封(首封),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李根峰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建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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