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某、张某1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2执7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2执704号
  • 案件名称

    张某、张某1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秦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某;张某1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1。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张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甘0522民初23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1599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联系不上,无财产执行,申请人书面撤销该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522执70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