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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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567号案件名称
李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567号被执行人:李锟,男,1983年3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303090019,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墙路86号。现在津市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锟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湘082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6移送执行,并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李锟履行缴纳罚金200000元的义务。2021年7月7日、7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李锟无工商、证券登记、金融理财、保险信息;其名下登记有湘AL419P宝马牌小轿车一辆,该车辆有抵押登记,执行中在车辆管理部门于2021年9月10日进行了查封登记,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李锟在中国银行有银行存款19786.06元、微信账户存款525.84元,均已划拨收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锟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和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但在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街道办事处砂子塘社区有一套5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010709号”的房产,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但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到相关部门予以查封,另在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的两套房产经查明已不存在。经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锟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至2021年9月24日止,被执行人李锟应缴纳的200000元罚金,经强制执行到位20311.9元,仍有179688.1元没有执行到位。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锟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止,被执行人李锟应缴纳的200000元罚金,经强制执行到位20311.9元,仍有179688.1元没有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也无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海波审 判 员 肖 翰审 判 员 侯永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葛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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