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攀、李攀等罚金首次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2021)陕0503执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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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462号案件名称
李攀、李攀等罚金首次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攀;李攀;邓筱;邓筱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462号 被执行人李某某、邓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03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交纳罚金50000元及违法所得47455元,被执行人邓某某交纳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邓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李某某亲属向本院代为交纳了罚金50000元及违法所得47455元,被执行人邓某某向本院交纳了罚金5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46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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