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传富、修革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9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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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90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传富、修革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传富;修革;管洪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传富,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委托代理人:乔建丰,东宁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修革,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东宁市。被执行人:管洪艳,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传富与被执行人管洪艳、修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传富要求被执行人管洪艳、修革给付工资款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杨传富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管洪艳、修革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管洪艳、修革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管洪艳、修革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管洪艳、修革有小额存款账户,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杨传富不要求划拨;另发现被执行人管洪艳名下有两栋住宅、一个车库及一辆小型汽车,申请执行人杨传富不要求处置。申请执行人杨传富对调查结果认可,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管洪艳、修革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找,被执行人管洪艳、修革现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管洪艳、修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迮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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