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中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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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856号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中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中卫;周玉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85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法定代表人:陈朝辉,董事长。被执行人:谢中卫,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被执行人:周玉兰,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中卫、周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湘112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谢中卫、周玉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23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祁阳市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抵押,暂不宜处置。于2021年7月6日、8月20日、9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和房产等财产,于2021年7月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谢中卫、周玉兰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8月3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谢中卫、周玉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989.25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后向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阳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和住房公积金,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于2021年9月27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谢中卫、周玉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谢中卫、周玉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0元,已执行到位10989.25元,尚有89010.7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柏林审 判 员 桂 冠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欧秧生书 记 员 聂 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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